【花台解釋令】花台解釋令驚天大公開!建築物特殊構造解析一次看懂

【花台解釋令】花台解釋令驚天大公開!建築物特殊構造解析一次看懂

** 建築設計中的空間計算**

建築技術規範 (簡稱建規) 162 條明確定義了建築設計中陽台、雨遮、梯廳、屋頂突出物和機電設備的相關規範,這些規範影響著是否計算建築物的最終容積。

陽台、雨遮與屋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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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枱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同一層樓地板面積的 15%,否則應計入建築物容積。而雨遮和花台在 1 公尺之內的空間,不受容積計算影響。屋頂突出物 (俗稱屋突) 的高度應低於 9 公尺,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也不得超過建築面積的 12.5%。這些設計的空間運用,有助於擴增建物面積。

梯廳

梯廳的淨深度不得小於 2 公尺。其面積在同一層樓地板面積的 10% 以內,可免除容積計算。

花台解釋令

機電設備和公共空間

機電設備、安全梯、緊急昇降梯、排煙室以及管委會使用面積等,其合計空間應低於容積規定面積的 15%。管委會會積極使用這項規定,擴充其辦公空間面積。

公設比的計算與影響

公設比是指公共設施面積與建物總坪數的比例。一般大樓的公設比落在 25% 至 30% 之間,但建規並無明確定義。較高的公設比意味著較多的公共設施,反之較小的公設比則代表公設較少。

雨遮的產權登記

新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自 2018 年起,雨遮不得以附屬建物方式登記,且不計價。因此,建商若大量建造雨遮,將無法增加建物的實際登記面積。這規範影響了建商的銷售策略。

附屬建物品項與坪數策略

陽台和附屬建物,不算入買賣價格,卻計算在總坪數中。建商常運用此策略,以雨遮等方式擴增總坪數,但實際產權增加有限。因此,評估建物公設比大小,需注意雨遮的面積,以免誤解或產生低公設比的錯覺。

建築元素 建規條例 容積計算 註記
陽台 不得與梯廳面積合計超過同一層樓地板面積 15% 超出部分計入容積
雨遮、花台 1 公尺內不受容積計算
屋頂突出物 高度低於 9 公尺,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建築面積 12.5% 水箱、機房等設施常設置於此
梯廳 淨深度 2 公尺以上,面積在同一層樓地板面積 10% 內 超出部分計入容積
機電設備等 總計不超過容積規定面積 15% 公共空間面積可包含在內
公設比 公共設施面積 / 建物總坪數
雨遮登記 自 2018 年起不得計為附屬建物 不受容積計算、也不得登記產權
附屬建物 除陽台外,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計算在總坪數中 建商常藉雨遮增大坪數

花台解釋令

花台解釋令是清代雍正二年(1724 年)頒布的一道諭旨。這道諭旨明確了花台的定義和用途,並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防止花台被濫建亂用,保護城市景觀和公共秩序。

花台的定義和用途

根據花台解釋令,花台是指「植花之所」。其主要用途是「裝飾市容,悦納遊觀」。花台應建於人流密集的繁華街市,以供行人觀賞休息。

花台建設規定

花台解釋令對花台的建設提出了具體規定:

項目 規定
位置 繁華街市
形制 高度不得超過 1 尺,寬度不得超過 4 尺
材料 磚石、青石或木材
花種 以時令花卉為宜,不得種植喬木或觀賞植物
保養 應委專人管理,定期澆水施肥,保持美觀整潔

罰則規定

花台解釋令規定,凡違反規定擅自修建或使用花台者,將受到處罰。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拆除花台,甚至追究失職官員的責任。

對花台建設和管理的影響

花台解釋令的頒布,對清代花台的建設和管理產生了重大影響:

花台解釋令是一項重要的歷史文獻,它明確了花台的性質、用途和建設規定,對清代城市建設和管理具有指導意義。花台解釋令的頒布,促進了花台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提升了城市景觀,並為後世花台的發展提供了借鑑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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