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鄰里的監控攝像頭糾紛
A和B是相鄰公寓的住户。A在自家陽台安置監控攝像頭,意在收集垃圾侵害的證據,但監控範圍也包括B的陽台。B以監控攝像頭拍攝其陽台為由,主張其隱私權受到侵犯。


隱私權的概念
我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隱私權,但《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認為,為保障人權尊嚴、人格完整,隱私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
判斷隱私權是否受侵的標準是“合理的隱私期待”,即:
- 主觀的隱私期待:個人對非公開活動的隱私期待。
- 客觀的社會認可:這種隱私期待在社會普遍被認可為合理。
因此,隱私權的保護並非適用於所有個人保密行為,其合理性需根據客觀情況判斷。
監控攝像頭拍攝陽台是否侵犯隱私權?
根據司法判例,以下情形下監控攝像頭拍攝陽台並不構成隱私侵犯:
- 攝像頭用於防盜,拍攝範圍限於自家住處周圍,偶爾拍攝到鄰居陽台並非故意。
- 陽台為公共區域,未採取遮蔽措施保護私密。
上述判決認為,此類情況下鄰居陽台活動並非“非公開活動”,因此不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將監控攝像頭對準鄰居陽台,特別是拍攝屋內私人活動,則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
陽台偷拍:嚴重侵犯隱私的犯罪行為
陽台偷拍,又稱陽台覗き,是指不法分子在公寓或住宅樓的陽台上使用望遠鏡、錄影機等器具,窺視鄰居陽台或室內的情況,偷拍居民的隱私活動。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犯居民的隱私權,更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創傷。
犯罪手法與特徵
犯罪手法 | 特徵 |
---|---|
遠距離偷拍 | 利用望遠鏡或長焦鏡頭,在目標陽台外觀察和拍攝 |
近距離偷拍 | 直接站在目標陽台外,使用攝影機或手機進行拍攝 |
非法侵入 | 進入目標陽台或住宅內,在陽台或室內的隱蔽處安裝偷拍設備 |
長時間窺視 | 持續性在目標陽台外逗留,進行長時間的偷拍行為 |
侵犯隱私的嚴重性
陽台偷拍嚴重侵犯居民的隱私權,造成以下後果:
- 心理創傷:被偷拍的居民可能會產生恐懼、羞恥和不安等心理問題。
- 人身安全疑慮:偷拍者可能使用偷拍的影像進行騷擾、恐嚇或勒索。
- 隱私外洩:偷拍的影像可能被上傳到網路或公開場合,造成受害人的隱私曝光。
- 居住安寧破壞:陽台偷拍擾亂居民的正常生活,破壞他們的居住安寧。
法律制裁與預防措施
陽台偷拍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被視為犯罪行為,台灣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錄他人家中私密活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預防措施:
- 拉上窗簾或貼上隔熱貼紙,阻擋外界的視線。
- 安裝防窺窗或窗貼,避免被偷窺。
- 注意可疑人士在陽台外的異常舉動,及時報警處理。
- 使用智能監控設備,監控陽台活動,嚇阻不法分子。
結語
陽台偷拍不僅是一項刑事犯罪,更嚴重侵犯居民的隱私權和人身安全。遭遇陽台偷拍行為時,應冷靜應對、報警處理,並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維護自身權益,確保居住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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