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運(Double Dribble)與中樞腳之探討
[在籃球比賽中,3秒鐘規則與走步違例(或稱二次運球)是常見的球員犯規,本文將聚焦於這兩項規則的解析。


二次運球
又稱為雙運(Double),是指球員雙手同時抓住球,且未經對方觸碰後續運球。在NBA定義中,運球即為持續性地以單手拍球到地面並反彈至手。二運與走步並列為常見的犯規,如犯規將吹罰違例,於全場比賽由對方發界外球,於半場比賽則將球權給予對方。
球員運球結束的判別條件包括:
- 球落地前第二次觸碰到球
- 拍球過程中球未反彈
中樞腳
球員雙腳著地接球時,任意一腳皆可做為中樞腳。若於移動或運球中接球,雙腳同時落地時任意一腳皆可,先後落地則以先觸地的腳為中樞腳。跳躍接球時任意一腳皆非中樞腳。
3秒鐘規則
於某隊控球時,同隊球員不得於對方罰球區內停留超過3秒鐘。若違規將判罰3秒違例。此外,於場外擲界外球後,球員於對方罰球區內停留超過3秒鐘亦會被吹罰違例。
表格總結
項目 | 定義 | 判罰 |
---|---|---|
二次運球 | 持球雙運 | 判罰違例 |
中樞腳 | 支撐另一隻腳動作的腳 | 不受處罰 |
3秒鐘規則 | 球員於對方罰球區內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秒鐘 | 判罰3秒違例 |
二運意思:是什麼?相關案例與實務建議
二運意思,是指在台灣民法繼承編中,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或在遺囑中直接指定代位繼承之情形下,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會轉移至其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身上。
此代位繼承人稱為「二運繼承人」,而原本具有應繼分之繼承人稱為「一運繼承人」。當一運繼承人死亡或放棄繼承時,二運繼承人得依照其應繼分代位繼承。
二運意思相關法規與案例
法規依據:
《中華民國民法》
* 第1142條:被繼承人應繼人之繼承權,得於其未死亡前拋棄其應繼分。
* 第1144條:被繼承人應繼人之繼承權,得於其死亡時拋棄其應繼分。
* 第1147條:被繼承人為父母者,應繼之未成年子女對於其應繼分,得於成年時拋棄之。
* 第1174條:繼承人死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 第1177條:遺囑指定代位繼承人者,代位繼承人為應繼人,其繼承權於其代位前之應繼人享有其應繼分之同時開始。
二運意思實務建議
- 仔細確認相關繼承文件:二運繼承牽涉到繼承人死亡或遺囑指定代位繼承等複雜問題,建議仔細確認相關繼承文件,避免遺漏或爭議。
- 釐清二運繼承順序:若繼承出現二運繼承,應依照法定或遺囑規定的順序,釐清二運繼承人的資格和繼承權利。
- 考慮代位繼承的影響:二運繼承會將繼承權轉移至代位繼承人身上,繼承人應考量代位繼承對其應繼分或遺產分配的影響。
- 尋求專業人士協助:若繼承涉及二運繼承,建議尋求律師或繼承規劃專家協助,以瞭解自身權益和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情境 | 一運繼承人 | 二運繼承人 |
---|---|---|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 | 已死亡繼承人 | 繼承人的繼承人 |
遺囑指定代位繼承 | 指定之代位繼承人 | 另無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