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牧民》:“不明鬼神,則陋民不悟;不祗山川,則威令不聞。” 漢 賈誼 《新書·威不信》:“而特捫然數百里,而威令不信。”《周書·文帝紀上》:“ 洛 ( 寇洛 )素無雄略,威令不行。”《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七:“那府尹威令素嚴,公人怎敢有違?”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六:“然必決死戰者,正欲賊知我國家威令嚴明。”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二節:“ 吐突承璀 率左、右神策軍到行營,威令不振,各道統兵將帥互相觀望,無意立功。”]
威令的效用與挑戰
古代思想家認為,統治者若不明瞭鬼神之威,則民智未開,無法理解國家法度;若不敬畏山川,則君威難以傳達。因此,威令的建立與維護對於統治者的施政至關重要。


然而,威令的效力並非恆久不變。歷史上,威令不振的例子屢見不鮮。如洛氏統治時期,因其自身缺乏雄略,導致威令難以推行。又如晚唐時期,吐突承璀率領神策軍南下,卻威令不振,導致將士觀望,軍心渙散。
威令的挑戰不僅來自內部,外敵的入侵也可能動搖其根基。面對外敵入侵,若國家威令嚴明,則能激發將士決死奮戰,捍衞國土。反之,若威令不振,則敵人容易有機可乘,國家安危將岌岌可危。
綜上所述,威令的建立與維護是統治者施政的關鍵, ancak其效用並非絕對。統治者必須時刻警惕,未雨綢繆,才能有效維持威令,確保國家秩序的穩定。
威令效用與挑戰時序表
時期 | 事例 | 威令狀態 |
---|---|---|
晚唐 | 吐突承璀率神策軍南下 | 威令不振 |
唐朝 | 洛統治時期 | 威令不行 |
清朝 | 國家威令嚴明 | 激勵將士奮戰 |
漢朝 | 賈誼論述威令 | 威令不振 |
先秦 | 《管子》提出鬼神山川之威 | 威令建立的基礎 |
威令意思:法律上的強制力與權力
前言
威令意思是指在法律上賦予權力者對受權者施加強制力的權能。此概念在法學領域扮演關鍵角色,規範著各級機關、組織和個人之間的權力關係,保障社會秩序和個人權利。
威令意思的構成要素
威令意思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 權力者:具有施加強制力權能的主體,可能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
- 受權者:被施加強制力的客體,通常是下級機關、特定羣體或個人。
- 強制力:權力者對受權者施加的強制性措施,包括命令、處罰和執行行為等。
威令意思的類型
依據強制力的性質和範圍,威令意思可分為以下類型:
類型 | 定義 | 特點 |
---|---|---|
行政威令 | 國家機關對下級機關或人民發布的具有強制性的命令。 | 具有較強的強制力,違反者可受處罰。 |
社會威令 | 社會團體或組織對其成員發布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或決議。 | 強制力較弱,違反者通常受到道義譴責或內部處分。 |
民事威令 | 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發布的具有強制性的命令或裁定。 | 強制執行力較強,違反者可被強制執行或遭到罰款等制裁。 |
威令意思的法律效力
威令意思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 權力賦予:賦予權力者對受權者施加強制力的權能。
- 義務承擔:受權者有義務遵守權力者的命令或處分。
- 強制執行:權力者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措施確保受權者履行義務。
威令意思的界限
威令意思的適用應受到以下界限的限制:
- 法律依據: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發布具強制力的命令或處分。
- 權力範圍:權力者不得超出其權力範圍行使威令權。
- 程序正當:發布威令必須遵循適當的程序,保障受權者的權益。
結論
威令意思在法律體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它賦予權力者對受權者施加強制力的權能,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個人權利。然而,威令意思的行使應受到法律依據、權力範圍和程序正當的限制,以避免濫權和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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