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史·楊椿傳》:“我現今雖不貧賤,但居住的屋宅,不建造壯麗的裝飾,正擔心你們後代不賢德,不能保存它,將被有權勢的人奪走。”《説唐》第一回:“找了個房子,和 莫氏 一起居住。” 巴金 《家》三六:“現在她不得不在外面一個人在居住。”]
居住權
現代居住權一詞,通常指在特定行政區或國家具有合法居住權利。它保障個人在該地區居住、工作和參與社會活動的權益。


中國公民的居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中國境內(包括香港)出生且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均為中國公民。不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只要未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其中國公民身份不受影響。
通常居住的定義
任何人在香港合法、自願且以定居為目的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不論時間長短,均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即便一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
香港特區居留權
香港特區居留權賦予個人以下權利:
| 權利 |
|—|—|
| 自由進出香港特區 |
| 在香港特區居住、讀書或工作 |
| 不受任何限制 |
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
若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但依法仍擁有香港特區入境權,則享有以下權利:
| 權利 |
|—|—|
| 自由進出香港特區 |
| 在香港特區居住、讀書或工作 |
居住權的喪失
個人可能因以下原因喪失居住權:
| 原因 |
|—|—|
| 違反居住條件 |
| 自願放棄居住權 |
| 被剝奪居住權 |
居住意思
在法律上,”居住意思”是一個重要的概念,用於確定一個人的法定住所,並對其法律權利和義務產生影響。
居住意思の定義
居住意思是指一個人有長期或永久居住在某個地方的意圖。這種意圖通常由以下因素表現:
- 身體存在:實際居住在該地點。
- 財產擁有:擁有或租賃該地點的房屋或其他物業。
- 社會連結:與該地點有社會和社區聯繫,例如工作、學校或家人。
居住意思不一定是客觀的,而是主觀的,由個人自己決定。然而,法院可以使用上述因素來推斷一個人的居住意思。
居住意思的法律影響
確定一個人的居住意思具有以下法律影響:
因素 | 説明 |
---|---|
自述 | 個人對其居住意思的陳述。 |
身體存在 | 實際居住在該地點的持續時間。 |
財產擁有 | 在該地點擁有或租賃房屋或其他物業。 |
工作 | 在該地點受僱或經營業務。 |
學校 | 在該地點就讀學校或大學。 |
家庭 | 與該地點的家人或親屬有聯繫。 |
社會活動 | 參與該地點的社會和社區活動。 |
納税 | 向該地點繳納州所得税。 |
投票 | 在該地點登記投票。 |
結論
居住意思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用於確定一個人的法定住所,並影響其法律權利和義務。法院使用各種因素來推斷一個人的居住意思,包括身體存在、財產擁有、社會連結和自述。確定居住意思對於確保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制度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