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士登記證
殘疾人士登記證,別稱殘疾證或白卡,是香港政府頒發給殘疾人士的證明文件,能證實他們的殘疾狀況和類型。此證件自 1999 年問世,最初沒有照片,後來於 2005 年添加了防偽特徵和個人相片。


歷史沿革
在殘疾人士登記證出現之前,香港政府透過函件證實殘疾人士的身分。為了提升效率,於 1999 年改用此證件。最初的證件沒有有效期或照片。
2003 年,政府考慮到臨時傷殘人士的情況,在證件上加入了有效期和續期機制,並於 2005 年 7 月開始簽發新證件。次年 5 月,持有舊證件者開始換發新證件。
特點
殘疾人士登記證的有效期為 2 年(適用於暫時受損或未滿 11 歲兒童及 18 歲青少年)或永久(適用於 18 歲以上且長期或永久受損者)。11 歲以下兒童及 18 歲以下青少年的有效期為 2 年或年滿後 2 個月(以較早者為準),持證人須分別於年滿 11 歲後 2 個月和年滿 18 歲後 2 個月內續證。
功用
該證件在《最低工資條例》生效前,是殘疾人士接受生產力評估的唯一憑證,以確認他們是否符合最低工資保障。符合資格的殘疾人士即可獲得相關援助。
特徵 | 説明 |
---|---|
有效期 | 2 年或永久 |
持有資格者 | 暫時受損、未滿 11 歲兒童及 18 歲青少年(2 年有效期);18 歲以上且長期或永久受損者(永久有效期) |
續證時間 | 11 歲以下兒童及 18 歲以下青少年的持證人須分別於年滿 11 歲後 2 個月和年滿 18 歲後 2 個月內提出續證申請 |
相關法規 | 《最低工資條例》 |
白證意思與其應用
白證意思
白證意思,又稱「空白證明」,是指在證據中沒有任何反証或懷疑的論點。換句話説,就是證據本身就足以證明某件事的真實性,而無需進一步的證據或解釋來支持其説法。
白證的種類
白證可以根據其性質或來源進行分類:
類型 | 內涵 |
---|---|
直接證據 | 直接指向特定事實或事件的證據 |
間接證據 | 從事實中推論出另一事實的證據 |
實物證據 | 有形的、可感知的證據,如文件、物品 |
人證 | 來自目擊者或專家的證詞 |
白證的原則
白證原則規定,證據必須具備以下特點才能被稱為白證:
- 清楚明確:證據必須明確且不含糊,易於理解。
- 一致性:證據之間應彼此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 相關性:證據必須與所討論的問題相關,不能無關緊要。
- 充足性:證據本身必須足以證明所聲稱的事實。
白證在法律上的應用
白證在法律程序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 證明負擔:起訴方有證明被告有罪的負擔,而被告則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負擔。
- 合理懷疑:白證必須強到足以消除任何合理的懷疑,證明被告有罪或無罪。
- 無罪推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被推定無罪,直到起訴方提出白證證明其有罪。
白證的優缺點
優點:
- 強有力的證據,可消除合理懷疑。
- 有助於證明事實或事件的存在或發生。
- 可用於反駁反證。
缺點:
- 可能造假或被偽造。
-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獲得。
- 可能存在解釋錯誤的風險。
結論
白證是證明某件事真實性的重要證據形式。遵循白證的原則併瞭解其種類和應用可以幫助法庭做出公正的決定。然而,白證也有其侷限性,因此必須仔細評估並謹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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