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係,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個體間聯繫,涵蓋血緣、婚姻和養育等多重維度。
人類學的親屬體系探討生物遺傳相關性以及社會繼承與婚姻形成的親屬關係。婚姻建立的親屬稱謂為「姻親」,以區別於基於遺傳的「血親」,但兩者可能在共同祖先傳承的情況下重疊。


親屬關係除了生物性特徵,更具備社會文化屬性,將個體納入特定團體和社會譜系中。這些關係可以具體標註親緣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抽象化為親疏程度,如叔伯姑嫂等。
親屬之間的親密性差異明顯,如父母與子女的緊密聯繫。同時,親屬地位不等,如母親與未生育女性之間的差距。這種差異並不完全等同於遺傳繼承權或法律繼承規定。
倫理守則,如孝道、亂倫禁制等,基於親屬關係建立,強化親屬間的義務與責任,遠勝於陌生人。
路易斯·亨利·摩爾根,人類學親屬研究先驅,提出親屬系統的概念。他將親屬稱謂區分為「描述制」和「類分制」,強調抽象社會關係模式對親屬認知和婚姻模式的影響,超越了生物遺傳的關聯。
摩爾根的貢獻之一是識別出親屬關係模式的多樣性,例如:
親屬關係系統 | 特點 |
---|---|
哈瓦那系統 | 父母子女關係為主要軸心 |
易洛魁系統 | 分類為母系或父系分支 |
蘇丹系統 | 強調婚姻關係和社會血統 |
夏威夷系統 | 親屬稱謂與年齡和輩分相關 |
近親與親屬:親人意思定義與法律關係
親人一詞的使用廣泛,既可指親屬,也可指感情親近的人。然而,在法律意義上,親人具備明確的定義與法律關係。以下是親人意思在民法與刑法中的具體解釋與比較:
民法親人 | 定 義 | 刑法親人 | 定 義 |
---|---|---|---|
配偶 | 訂定婚約之日起,雙方即為親人。 | 配偶 | 結婚之日起,雙方即為親人。 |
直系血親 | 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直系血親 | 同上 |
旁系血親 | 兄弟姊妹、叔伯姑舅、堂表兄弟姊妹等。 | 旁系血親 | 同上 |
配偶之血親 | 姻親,如岳父、岳母、嫂嫂、連襟等。 | 配偶之血親 | 同上 |
配偶之姻親 | 姻親,如公婆、妯娌、妹夫等。 | 配偶之姻親 | 同上 |
表親關係
在民法中,表親與姻親同屬旁系親屬之範疇。而刑法親屬之定義僅限於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不涵蓋配偶之血親與配偶之姻親。因此,若發生刑事案件,表親之間不受刑法親屬保護。
近親結婚
《民法》第986條規定,三親等以內的親屬間不得結婚。此規定旨在預防近親結婚可能引發的遺傳疾病風險。三親等親屬包括:
- 上、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
- 旁系血親(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以及他們的子女)
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旁系血親則在一定條件下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包括物質上與精神上之照顧,如有不履行扶養義務之情形,可依法請求履行或給付扶養費。
遺產繼承
親人與遺產繼承關係密切。依《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第二順位為旁系血親,其次為配偶與配偶之血親姻親。
親人關係的種類與重要性
親人關係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 提供情感上的支持與陪伴
- 在法律上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 影響遺產繼承與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