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項
締約方會議應至遲在 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審評可以得到的信息,以便經有關締約方同意,作出適當修正附件一和二內名單的決定。
第十項
各締約方應按照第十條,在履行本公約各項承諾時,考慮到其經濟容易受到執行應付氣候變化的措施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之害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情況。


第九項
各締約方在採取有關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的行動時,應充分考慮到最不發達國家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
第八項
(h)其經濟高度依賴於礦物燃料和相關的能源密集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出口所帶來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賴於這種燃料和產品的消費的國家;
第七項
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約下的承諾,將取決於發達國家締約方對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有關資金和技術轉讓的承諾的有效履行,並將充分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事項。
第六項
對於附件一所列正在朝市場經濟過渡的締約方,在履行其在上述第2款下的承諾時,包括在《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温室氣體人為排放的可資參照的歷史水平方面,應由締約方會議允許它們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以增強這些締約方應付氣候變化的能力。
第五項
附件二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締約方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酌情促進、便利和資助向其他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轉讓或使它們有機會得到無害環境的技術和專有技術,以使它們能夠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第四項
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審評上述(a)項和(b)項是否充足。進行審評時應參照可以得到的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佳科學信息和評估,以及有關的工藝、社會和經濟信息。在審評的基礎上,締約方會議應採取適當的行動,其中可以包括通過對上述(a)項和(b)項承諾的修正。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還應就上述(a)項所述共同執行的標準作出決定。對(a)項和(b)項的第二次審評應不遲於1998年12月31日進行,其後按由締約方會議確定的定期間隔進行,直至本公約的目標達到為止。
第三項
附件二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為履行第十二條第 1 款規定的義務而招致的全部費用。
第二項
(d) 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審評上述(a)項和(b)項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就其由此預測在(a)項所述期間內《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温室氣體的源的人為排放和匯的清除,提供詳細信息,目的在個別地或共同地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氣體的人為排放回覆到1990年的水平。
第一項
所有締約方,考慮到它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各自具體的國家和區域發展優先順序、目標和情況,應:
-
|(b) 制訂、執行、公佈和經常地更新國家的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計劃,其中包含從《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氣體的源的人為排放和匯的清除來着手減緩氣候變化的措施,以及便利充分地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
-
|(c) 在所有有關部門,包括能源、運輸、工業、農業、林業和廢物管理部門,促進和合作發展、應用和傳播(包括轉讓)各種用來控制、減少或防止《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温室氣體的人為排放的技術、做法和過程;*
-
|(d) 促進可持續地管理,並促進和合作酌情維護和加強《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的所有温室氣體的匯和庫、包括生物質、森林和海洋以及其它陸地、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
-
|(f) 在它們有關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政策及行動中,在可行的範圍內將氣候變化考慮進去,並採用由本國擬訂和確定的適當辦法,例如進行影響評估,以期儘量減少它們為了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而進行的項目或採取的措施對經濟、公共健康和環境質量產生的不利影響;*
-
|(g) 促進和合作進行關於氣候系統的科學、技術、工藝、社會經濟和其他研究、系統觀測及開發數據檔案,目的是增進對氣候變化的起因、影響、規模和發生時間以及各種應對戰略所帶來的經濟和社會後果的認識,和減少或消除在這些方面尚存的不確定性;*
-
|(i) 促進和合作進行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教育、培訓和提高公眾意識的工作,並鼓勵人們對這個過程最廣泛參與,包括鼓勵各種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1992 生效:對台灣重大影響的條約與事件
延伸閲讀…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 | 聯合國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
1992 年是台灣歷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多項生效的國際條約和重大事件對台灣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條約/事件 | 生效日期 | 主要內容 |
---|---|---|
《香港基本法》 | 1992 年 4 月 4 日 | 規範香港在 1997 年主權移交中國後實施「一國兩制」的法律體系 |
《澳門基本法》 | 1992 年 4 月 13 日 | 規範澳門在 1999 年主權移交中國後實施「一國兩制」的法律體系 |
《兩岸經濟協議》 | 1992 年 12 月 14 日 | 首次兩岸經貿官方往來,包含人員往來、貨品貿易、投資規範等協議 |
中華民國加入關税暨貿易總協定(GATT 現 WTO 前身) | 1992 年 1 月 1 日 | 台灣正式成為關貿總協定全體會員,標誌著台灣經濟與世界經濟體系的接軌 |
美國廢除以台灣關係法為依據的對台軍售自限 | 1992 年 9 月 14 日 | 美國承諾不對台軍售設定金額上限,提升台灣自衞防衞能力 |
解除戒嚴令 | 1992 年 5 月 15 日 | 結束長達 38 年的戒嚴時期,台灣邁入民主時代,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
成立修憲小組 | 1992 年 5 月 27 日 | 推動台灣民主化的重大一步,修訂憲法,擴大民主參與 |
總統直選實施 | 1992 年 12 月 20 日 | 台灣首次舉行正副總統直接民選,象徵民主體制的成熟 |
這些條約與事件的生效,標誌著台灣邁入一個新的時代,對台灣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奠定了台灣民主化和經濟發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