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標誌設置及管理辦法
引言
考量到公共設施的便捷性,特制定本辦法,規範指示標誌的設置、管理和收費標準。


設置地點
指示標誌應設置於公共設施所在中心點半徑 2 公里範圍內,但若地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在此限。
附掛方式
指示標誌應附掛於號誌桿、燈桿或標誌桿上,並應符合以下條件:
- 不影響號誌功能、照明、破壞桿身結構及外觀
- 兼顧行車安全
桿位與標誌規格
- 人行道桿位:下緣距離地面 210 公分以上,距離緣石邊緣 50 公分以上
- 車道上方桿位:下緣距離地面 460 公分以上
- 標誌規格:長度 120 公分,寬度 60 公分,但主管機關得視整合需要調整
申請設置
- 申請設置指示標誌,牌面數量不得超過 5 面(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申請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設立核准函(公司行號)或其他相關證明
- 申請文件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許可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 2 個月內審查並做出核准或駁回決定。
規費繳納
經許可後,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內按指示標誌牌面面積繳納規費,屆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許可。已繳納的規費不予退還。政府機關(構)免徵規費。
牌面面積(平方公尺) | 規費(新台幣) |
---|---|
小於 1 | 1,000 |
1 以上至 2 | 2,000 |
2 以上至 3 | 3,000 |
3 以上至 4 | 4,000 |
4 以上至 5 | 5,000 |
5 以上(每增加 1 平方公尺) | 1,000 |
高雄市反射鏡設置要點
《高雄市反射鏡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發布的法規,旨在規範高雄市道路安全設施中反射鏡的設置與管理。《要點》於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發布,嗣後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發布。
目的與適用範圍
《要點》目的是保障行車交通安全,避免視線死角造成車禍事故。適用於高雄市公有或公務機關使用之道路、公路、橋樑、公園、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
設置原則
反射鏡應設置於視線受阻礙或有行車死角之處所,並符合下列原則:
項次 | 原則 |
---|---|
1 | 優先設置於事故或近事發路段。 |
2 | 設置點與行經該點時可觀測到的車輛或障礙物距離以 20 公尺(含)以上為原則。 |
3 | 反射鏡應設置於駕駛人能清楚且完整瞭解路況的位置。 |
4 | 禁止設置於可能妨礙行人、腳踏車或其他障礙物之處所。 |
5 | 交通號誌或分隔島旁不應再裝設反射鏡。 |
反射鏡規格
《要點》對反射鏡規格作出具體規定,如下表所示:
規格 | 説明 |
---|---|
鏡框外徑 | 60 ± 2 公分 |
鏡面外徑 | 45 ± 2 公分 |
鏡框材質 | 金屬 |
鏡框處理 | 烤漆 |
鏡面材質 | 玻璃 |
曲率半徑 | 260 ± 13 公分 |
反射率 | 90% 以上 |
色彩度 | 鏡框為紅白配色,鏡面為銀白色。 |
管理維護
《要點》規定反射鏡應由管理機關或道路交通處理機關依實際需要定時檢查、保養且視需要清洗與維護。檢查重點包含外觀、鏡身是否損壞、鏡面清潔狀態等。
設置申請與處理
反射鏡設置由關係人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向交通局或交通分局提出。
延伸閲讀…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正大社區大小事- 反射鏡主要設置在交叉路口視線不良場所 …
附則
《要點》明定違反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罰。主管機關得依實際執行狀況或交通管理需要,另訂作業規定或執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