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灑水頭法規對我國公共場所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對於如戲院、舞廳、夜總會等場所的火災預防。對於這些場所的舞台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要求任一點至撒水頭的水平距離不超過1.7公尺。對於其他建築物,則根據其防火構造,有不同的撒水頭配置規定。例如,對於一般反應型撒水頭,要求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的水平距離在2.1公尺以下,而對於快速反應型撒水頭,則要求在2.3公尺以下。此外,法規還規定了對於不同類型的場所,如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有特定的住防水準要求。這些規定的制定,旨在確保公共場所在發生火災時能夠及時有效地撲救,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表演場所與儲存易燃物品場所的消防撒水頭設置規範
場所類別 | 撒水頭種類 | 任一點至撒水頭距離 | 其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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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 | 一般反應型 | 一點七公尺以下 | – |
電影院放映室 | 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 | 二點三公尺以下 | 防火構造建築物可增加至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可超過二點六公尺。 |
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 | 小區劃型(第一種感度) | 二點六公尺以下 | 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 |
走廊、通道與類似場所 | 側壁型(第一種感度) | 牆面二側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三點六公尺以下 | – |
大量可燃物儲存場所 | 放水型 |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 | – |
高架儲存倉庫 | 貨架式撒水頭 | 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交錯設置 | 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易燃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儲存物下方如有撒水障礙,障礙下方也應設置。需設置集熱板,但使用經認可之貨架撒水頭者,不在此限。 |
其他天花板與樓板間高度五十公分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 – | 二點一公尺以下 | 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樓板可免設撒水頭。 |
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不得有障礙物。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下方,其間距在 thirty公分以下。
消防灑水頭法規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規定瞭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時,必須安裝符合規定的消防灑水頭,以達到迅速撲滅初起火災的目的。消防灑水頭法規的實施,不僅能夠減少火災的發生,更能有效降低火災造成的損失。在三級火災防禦系統中,消防灑水頭作為第一線的消防設備,其規格、型式及安裝位置都有嚴格的要求,以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夠及時發揮作用。
根據統計,消防灑水頭在火災初期能夠有效控制火勢,為消防員的到來爭取寶貴的時間。因此,嚴格執行消防灑水頭法規,對於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消防灑水頭法規還要求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須定期檢查和維護消防灑水頭系統,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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