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申請法律觀點證明書之駁回
背景
控告者在東區法院為一被告作擔保人,並向法庭虛報其無刑事紀錄。實際上,控告者曾因襲擊妻子而於九龍城法院留下定罪紀錄,即「九龍城案件」。
控告者抗辯理由


控告者主張:(1) 不知悉自身在九龍城案件已留下定罪紀錄;(2) 九龍城案件為冤案。
一審裁決
裁判官認定控告者不可信,並駁回其辯解。裁判官認為控告者有意隱瞞刑事紀錄,意圖為保釋申請者獲得擔保,因此認定其有罪。
上訴結果
控告者對定罪提出上訴,然被本席駁回,並頒布判案書。
申請法律觀點證明書
控告者向法庭申請法律觀點證明書。本席仔細審閲控告者的動議及發言,發現其論點主要強調以下事項:
- 九龍城案件為冤案。
- 裁判官審訊不當。
- 控告者依賴終審法院判例。
駁回理由
- 本席無權推翻九龍城案件的定罪。
- 控告者所提出議題均非法律觀點,亦無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 控告者所提及的終審法院判例無助於其主張。
- 控告者在原審時未曾主張依賴《罪犯自新條例》,且其九龍城案件的定罪未逾三年,故《罪犯自新條例》不適用。
結論
綜上所述,控告者提出的論點不涉及法律觀點,其申請法律觀點證明書之請求遭駁回。
控告者辯護理由一覽表
辯護理由 | 是否認可 | 理由 |
---|---|---|
不知悉九龍城案件的定罪紀錄 | 否 | 裁判官不認為其説法可信 |
九龍城案件為冤案 | 無關緊要 | 本席無權推翻定罪 |
裁判官審訊不當 | 無依據 | 控告者未提出具體證據 |
依賴終審法院判例 | 不適用 | 控告者所提及的判例無關本案 |
依賴《罪犯自新條例》 | 否 | 《罪犯自新條例》不適用於本案 |
楊學理:散文界的先鋒與實驗者
楊學理是台灣著名散文家,以其獨特的文風和創新的敍事手法而聞名。他出生於1942年,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中國文學系,曾任教於多所大學。
楊學理的散文創作可分為早期(1960-1970年代)和後期(1980-2000年代)兩個階段。早期作品以敍述性散文為主,內容多描繪台灣風土人情,反映社會現實。後期的散文則更注重語言的實驗和形式的創新,展現出他對現代散文理論的深刻理解。
楊學理的散文創作特色如下:
特色 | 説明 |
---|---|
語言實驗 | 大量運用譬喻、象徵、隱喻等修辭手法,創造生動鮮明的意象。 |
結構創新 | 突破傳統散文的線性敍事模式,採用非線性、破格的手法組織文章。 |
觀念辯證 | 善於從不同角度探討問題,提出獨到的觀點,引發讀者思考。 |
現代意識 | 反映現代社會的困境與問題,表現人文關懷和對理想的追求。 |
楊學理的作品獲得廣泛的認可和讚譽,曾榮獲多項文學獎項,包括吳濁流文學獎、時報文學獎、國家文藝獎等。他的散文集包括《明天的遺言》、《時刻的噪音》、《素顏的時代》等,深受讀者喜愛。
除了散文創作之外,楊學理也積極從事文學評論和教學工作。他曾擔任《文學評論》雜誌主編,並指導過眾多文學青年。他在散文理論方面的研究成果對台灣現代散文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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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學理Profiles
楊學理的散文創作始終走在時代前沿,引領著台灣現代散文不斷突破和創新。他以其敏鋭的洞察力和獨特的文風,為讀者呈現了一個充滿變幻與挑戰的現代世界。